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凯发网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相关规定
· 《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信息公示】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1、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变更原因以及诚信情况被重点关注,建议高管在机构任职时不要变更过于频繁。
2、新申请登记机构在备案完成 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协会对于高管以及机构稳定性都会有相应要求,以此对整个私募行业的稳定做出把控。
3、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需提交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不包含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则没有6个月和5次补正机会的限制。
4、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协会为了打击囤壳、买卖壳所设置的规定。这里的主要出资人可以理解为 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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