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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凯发网

发布时间: 2023-11-04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1、注册基金公司名称要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8日起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注册基金公司地址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3、注册基金公司类型及规模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50 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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